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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浏览次数:598字体:【  关闭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分享: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综合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精神,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矿业权管理职能职责


(一)委托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自治区登记权限11个矿种登记事项中,除探矿权新立、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外,其他矿业权登记事项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办理,涉及征求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二)委托实施非煤矿业权市场化出让。进一步扩大厅发证权限非煤矿业权市场化委托实施范围,由之前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扩展至全区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市场出让条件的,编制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报厅审核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市场化出让。出让成交后,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信息交互模块系统”开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确认单,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相关工作。


(三)委托实施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同类资源协议出让。自治区登记权限的11个矿种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资源,采矿权人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符合协议出让要求、申请范围不得超出已设采矿权坐标范围,由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在部、厅、盟市局门户网站发布协议出让公示,公示期间期满无异议的,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与采矿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符合与已设采矿权整合条件的,在办理整合前,按规定评估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委托征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厅委托盟市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中涉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征缴事宜的,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参照《关于启用新合同模板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49号)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五)委托办理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公示。厅发证权限采矿权抵押/解除抵押公示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后直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厅综合保障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公示。


二、优化矿业权登记工作流程


(六)实施“三级联审、并联审批”。全面开展厅发证权限矿业权“三级联审”改革,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审查标准”要求,以自然资源“一张图”为数据基础,厅本级、盟市级、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并联审批,同步审查、同步提出补正意见,实现审批与业务监管同步进行。各地要参照推进本级发证权限矿业权登记审批流程优化。


(七)压缩矿业权登记审批时限。减少原盟市串联审批的时间,并将厅发证权限矿业权审批登记时限由原13个工作日减少到8个工作日,厅发证权限探矿权保留、注销登记从受理到完成审批数据上传缩短至6个工作日。


(八)精简矿业权人需提交报件。按照“谁审查(审核)、谁提供”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由负责审查的单位(部审查公告的方案由盟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收集提供)提供,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报送。矿业权人向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核查申请,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核查意见报送至盟市自然资源局并入组件,同时反馈申请人文件名称及文号,涉及函询其他部门意见的,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书面征求,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时限。


三、强化信息支撑


(九)优化审批系统功能。综合保障中心按照“三级联审”工作要求,优化电子审批系统功能及流程设置,确保厅本级、盟市级、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流程一致、办理时限一致、审查要点一致”,同步并联审批。


(十)提高数据比对功能。在“三级联审”电子审批系统中集成已设矿业权、基金勘查项目、林地、草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等图层数据,汇总形成自然资源“一张图”,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矿政数据一致、实时共享,报件办理过程中自动呈现查询比对结果,提高矿业权登记审批管理质效。


(十一)加强数据库建设。矿业权处、矿保处、生态修复处分别指导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综合保障中心建立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数据库;地勘处指导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综合保障中心加快基金项目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启用前的过渡期内,在电子审批系统增加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盟市自然资源局上传节点,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登记事项及时上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盟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登记事项及时上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四、加强办理过程监管


(十二)实施审批时限“亮灯”监管。矿业权登记报件自受理、上传电子审批系统开始倒计时管理,根据不同办理事项及办理程序,显示办理环节倒计时间,临近超期亮“黄灯”提醒,超期亮“红灯”警示。


(十三)加强委托办理事项抽查。厅每季度按照不低于10%比例对上一季度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批登记事项开展抽查,连同审批“亮灯”监管情况适时通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矿业权登记审查权限和审批流程优化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的重要工作举措,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业务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跟踪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矛盾,重大问题及时报厅。


(十五)充实加强业务骨干力量。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及时充实调整业务审批骨干力量,汇总梳理矿业权各项业务工作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更新群众办事指南,开展工作培训,确保接得住、办得好、经受住检验,让企业切实得到政策释放的红利。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原属厅本级办理矿业权事项中现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但尚未办结的(不含符合办理条件,已会签通过,厅本级正在履行后续办理程序的事项),转由盟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办理。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