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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办理服务指南(更新)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13745字体:【  关闭 来源:中国矿业信息网 分享: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主要办理条件为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申请范围与其他矿业权无重叠,申请范围无争议,不属于不宜设置矿业权的区域,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完成矿山开采要求的各类报告,勘查程度达到转为采矿权的要求,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在期有效,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不扫描);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扫描);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扫描);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7、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原件,扫描);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原件,扫描);

8、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审批表、承诺书、缴款收据)(复印件,扫描原件);

9、环境影响报告(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扫描);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原件,扫描);

11、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原件,扫描);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扫描原件);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扫描)、占用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扫描原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

15、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仅指煤矿探转采项目)(原件,扫描);  

16、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扫描);  

18、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四、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登记费: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 元;

采矿权价款:按照评估结果缴纳。

六、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七、咨询电话:0471-4215467  

八、投诉电话:0471-6685951

九、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30

附件: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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