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主要办理条件为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申请范围无争议,仍有可供开采的剩余资源,双方转让合同公示无异议,采矿许可证在期有效,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采矿权转让通知书。
四、申报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原件);
4、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据和完税证明 (复印件,扫描原件);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国家出自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6、矿山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区需提供生产满五年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鉴证公示无异议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扫描)、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原件、扫描);
9、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
10、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扫描);
11、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word文件,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12、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的意见,原件)(原件,扫描);
13、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扫描);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14、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5、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五、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七、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采矿权转让申请表,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八、咨询电话:0471-4215467
九、投诉电话:0471-6685951
十、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30
附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