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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办理服务指南(更新)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14874字体:【  关闭 来源:中国矿业信息网 分享: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主要办理条件为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请范围无争议,不属于不宜设置矿业权的区域,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许可证在期有效,探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转让人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盟市国土资源局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证明材料(或转让申请人提交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收据复印件,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财务报表);

6由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

8、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如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则开采的矿产资源,尚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9、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若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可不附具(原件);

10、申请转让的探矿权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1、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出让人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属国家出资项目出让人需附具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受让人

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

1、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原件);

2、受让人能满足该项工作最低勘查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受让人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以转入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原件);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七、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八、咨询电话:0471-4215467  

九、投诉电话:0471-6685951

十、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30

附件: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doc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