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主要办理条件为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仍满足开采要求,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在期有效,采矿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
三、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原件,扫描);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扫描);
3、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已年检)(复印件,扫描原件);
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提供企业分期缴纳的申请书和国土资源厅批准分期缴纳的文件(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7、固体矿产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原件,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原件,扫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复印件,扫描原件)(注:延续前办理采矿权手续时提交过的可不必重复提交);
8、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10、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五、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登记费:100元;
采矿权价款:按照评估结果缴纳。
七、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采矿权延续申请表,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八、咨询电话:0471-4215467
九、投诉电话:0471-6685951
十、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30
附件: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