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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变更办理服务指南(更新)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浏览次数:13550字体:【  关闭 来源:中国矿业信息网 分享: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等。

二、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为《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类别。

主要办理条件为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请范围无争议,不属于不宜设置矿业权的区域,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勘查许可证在期有效,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资料,经盟市国土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缩小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9、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扩大范围)

1、探矿权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6、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原件);

9、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实意见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探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原件);

11、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具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意见(原件);

12、批准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相关文件、对扩大部分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源院《关于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及缴纳价款凭证,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需附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实证明;

13、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6、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8、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9、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或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汇交资料的附具汇交资料的证明),及盟市国土资源局对变更勘查矿种的审查意见(原件);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变更勘查单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3、现在委托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4、与原勘查单位签订的解除委托勘查合同和与现在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原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直接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批复文件或证明(包括企业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变更申请(转让变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原件);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勘查许可证原件(原件);

4、原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

6、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

7、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

8、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结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4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勘查登记费:100元。

七、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领取申请表。

八、咨询电话:0471-4215467

九、投诉电话:0471-6685951

十、受理地址: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30

附件下载: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doc

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