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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有道,全力护航矿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度影响中国矿业之十大法规政策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浏览次数:5907字体:【  关闭 来源:中国矿业报 本报记者:王琼杰 分享:

中国矿业信息网刚刚过去的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加强了国家对包括矿产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各种矿业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新时代下矿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护航。

作为国内一家专注于矿产能源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打造最具价值矿产能源法律智库为宗旨,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栾政明策划,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执笔,联合中国矿业报社精心梳理了2018年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这也是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矿业报社连续4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

一、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内容摘要:

2018年1月2日,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此外,《规定》还将近年来在执法监督方面的成功实践如动态巡查、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予以明确。

上榜理由:

“法律制度贵在实施,关键在落到实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规定》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了多项制度,主要表现为五大亮点:一是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二是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四是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五是适应公益诉讼制度实施的新形势,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作出明确要求。《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重要举措。

二、最高院发布司法服务和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意见

内容摘要:

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21条。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分别从服务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3个方面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重点。第五部分就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做出部署。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榜理由: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与之相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意见》的发布,将为更好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自然资源部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标准

内容摘要:

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并于同年10月正式实施。

《规范》公示了非金属、化工、黄金、煤炭、砂石、石油、水泥灰岩、冶金、有色等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六方面,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作出相应要求。

上榜理由:

《规范》是我国矿业行业第一部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为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提供了技术和管理支撑,使我国的绿色矿山建设步入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的新阶段。《规范》的出台,充分调动了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了行业自律,使矿山企业将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地和谐。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内容摘要:

2018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部署安排。

《意见》主要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兼顾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从质量、总量、风险三个层面确定目标;针对重点领域,抓住薄弱环节,明确要求打好三大保卫战(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意见》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0年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基本建立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意见》要求,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资金投入要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明确指出,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省长、市长、县长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强调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经济政策体系、法治体系、能力保障体系、社会行动体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上榜理由: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历史机遇。生态环境问题是长期形成的,要根本上解决需要一个较长的努力过程。源头预防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之策。要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同时引导公众绿色生活,通过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倒逼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密不可分、相互作用。《意见》的发布,对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五、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正式发布

内容摘要:

2018年8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三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指出增设国土空间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明确了自然资源部拥有21项职责,25个内设机构,3类派出机构以及691名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

《规定》指出,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强调自然资源部要强化职能转变,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筒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上榜理由:

《规定》的出台实现了自然资源大国对自然资源实行综合化管理,和资源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有效解决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存在的“九龙治水”问题,理顺行政监管与产权管理关系,避免“各扫门前雪”,以及治理缺乏全局性和消减职能交叉等诸多不良现象。

六、自然资源部发布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18年8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一要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二要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三要分类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纠纷矛盾;四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减少行政纠纷。严格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责任,加强考核监督。

上榜理由:

《通知》的发布,对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业务工作与政治相融合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容摘要:

2018年8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供需动态平衡;健全天然气多元化海外供应体系;构建多层次储备体系;强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要深化天然气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协调稳定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和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

上榜理由:

《意见》的出台,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落实能源安全战略,着力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确保国内快速增储上产,供需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八、两高和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意见

内容摘要:

2018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结合当前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的规定,明确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方面、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方面、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方面等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上榜理由:

盗窃油气等犯罪行为除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给油气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外,还极易引发环境破坏、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国家能源安全供应。《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惩处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警示油气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内外勾结盗窃油气,以身试法者必将付出惨重代价!

九、自然资源部转发中矿联团体标准《绿色勘查指南》

内容摘要:

2018年9月2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绿色勘查指南》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259号),转发了中国矿业联合会编制发布的团体标准《绿色勘查指南》(T/CMAS 0001-2018)。

《绿色勘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主要适用于矿产勘查工作中的绿色勘查活动,共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绿色勘查内容及其编制、场地建设、现场管理、生产矿山和废弃矿山勘查、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噪音粉尘与废弃物管理、环境恢复治理、智能化勘查和科技创新、和谐勘查、绿色勘查管理等14项内容。

上榜理由:

《指南》是我国第一个绿色勘查团体标准,也是绿色发展理念在矿产勘查领域的具体实践,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绿色勘查工作,指导地勘单位及企业践行绿色理念。《指南》坚持“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和谐共赢、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勘查工作中开展实践绿色勘查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施工企业管理、勘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治理、和谐勘查,以及绿色勘查其他有关规范内容。《指南》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绿色勘查工作已开始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十、《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印发

内容摘要:

2018年12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印发的《通知》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通知》新增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依法优先给予支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变更(增列)稀土矿钨矿管理、完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等内容;删除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扩大生产能力审批等内容。除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勘查项目、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勘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稀土开采项目外,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设钨矿采矿权,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明确了新设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及指标分配;新设稀土矿、钨矿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采矿权,不得分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此外,自然资源部确定稀土矿、钨矿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上榜理由:

稀土矿、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通知》的发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稀土矿、钨矿勘查开采的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