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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资质单位公章。
三、编制治理方案应严格执行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国土资源部2011第21号公告)。
治理方案名称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区(或煤田)××矿区(或井田;“矿区”与“矿山”名称不一致时,括号内加注“矿山名称”)××矿(指矿种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简称开发利用方案)是编制治理方案的主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的开采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及开采规模与采矿许可证或最新开发利用方案相一致的,可作为治理方案的编制依据。
开发利用方案采用资源储量的矿体(层)应全面规划治理。开发利用方案主要规划(设计)首采区的,其他矿体(层)或地段的治理费用,可参照已知矿体(层)或地段进行类比估算。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其评估区范围是指矿区范围(包括采矿权范围外直接压占地段)内各相间相近分布的采矿生产、生活等影响范围的总和。评估级别依据评估范围内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矿山开采规模,按取高原则评估确定。
六、土地类型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确定。
七、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其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复杂或存在较重要含水层的地区,应预测地下水位下降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附有水文地质剖面图、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八、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背景”有关植被基本情况的章节内容中,要详细描述治理区现有植被和主要群落类型、主要伴生植物种类,植被盖度和生长状况。
在对被破坏的地形地貌景观采取削坡、回填、覆土、整平等工程措施后,需采取植被恢复措施的,治理方案有关“植被恢复工程”内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种苗品种和规格。要求明确树种、草种名称(要求到种名);苗木、种籽规格和要求。
2、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
植物配置方式:纯乔木林;纯灌木林;纯草本植物;乔+灌;乔+草;灌+草;乔+灌+草。要明确具体配置方式。
造林(乔、灌木)密度、株行距。
种草方式:按一定行距开沟播种或均匀撒播,播种量(kg/亩)、播种深度等。
3、整地方式。分为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带状整地、全面整地四种。其中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带状整地需明确整地规格(口径、深度、带宽等);全面整地要确定整地深度和覆土厚度。
4、种植后的抚育管理措施。
5、植被恢复目标。包括造林、种草成活率、保存率指标等。
九、治理方案除应按规范规定附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部署图等“主要附图”,视需要编制矿区周边矿权设置图、采空区分布图、地形地貌图等图件(附图或插图)。其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部署图应有分期治理范围及相关内容。
治理方案中应附矿区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现状工程以及地质环境问题等相关照片。
十、治理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文件;
(四)矿山设计批准文件(可作为编制依据时提供);
(五)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
(六)编制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工程统计表;
(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
十一、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如实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工程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要工程统计表》需注意以下事项:
1.逐项填写,不得遗漏项。
2.涉及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要件的内容,应相互一致。
3.矿山服务年限(年):新建矿山应与开发利用方案的总服务年限相一致;生产矿山为总服务年限扣除已生产年限的剩余服务年限。
4.治理主要工程量必须与治理方案相一致,无治理工作量的项目应简要说明理由。
5.治理费用,应分近期费用和总治理费用填写。
十二、治理方案送评审,应提供正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正文、附图、附表、附件),一式五份至七份(或按评审受理要求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均应加盖提供单位公章;治理方案评审单位及矿政管理机关各一份):
1.矿业权人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
2.编制承担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
3.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5.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
6.项目承担单位及区外协作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
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8.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矿山地质环境主要治理工程统计表;
10.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
1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此外,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治理方案评审会议的,须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为出席。该委托书作要件保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