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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3771字体:【  关闭 来源:内蒙古自然资源厅 分享:

按照《关于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调查的通知》(内依法治区办发[2019]1号)要求,现将我厅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1.健全工作机构。为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于2016年成立了依法行政暨“七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统筹谋划开展工作。将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暨“七五”普法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明确了各成员处室主体责任,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工作格局打下了基础。期间,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厅务会上,厅长专门听取法规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专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2.精心谋划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契机,结合自治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每年制定厅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处室,切实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二)不断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


1.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本部门实施的5件地方性法规和6部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一是认真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对2017年至今制定的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时备案,确保我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厅机关成立至今及原内蒙古土地局、地矿局、测绘局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本着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合并统一新立的合并统一新立的基本思路,深入开展清理工作,为全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制度支撑。目前,已在厅官网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209号)要求,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1.严格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上级机关要求取消的事项一律依法按程序予以取消,上级机关下放的事项一律依法有效承接。


2.建立“放管服”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更好地协调厅“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重任,建立了“放管服”改革工作处际联系会议制度。


3.按要求编制完成各类清单。按照自治区审改办的要求编制完成了《行政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了各项权力事项实施的主体、权限、方式等内容,并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4.完成清单标准化梳理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化管理,现已完成厅、盟市两级“八张清单”梳理工作。


5.积极主动作为,取消、下放、优化行政权力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本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的优质服务,2015年以来,我厅先后取消15项、下放5项、优化11项行政权力。


6.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印发了《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将矿业权延续审批登记事项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缩短审批时间;二是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启动电子报盘与纸质报件同步受理机制,在建设用地审批的各环节增设审查时限,限期办理,要求处室会签及承办人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现全部报件均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对测绘资质单位、探矿权和采矿权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按照不小于5%的比例抽样进行实地检查,全面完成自然资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8.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中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改革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在自治区要求的试点地区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换发执法件的通知》要求,对我厅执法人员进行了严格清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2017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目前,我厅行政执法证已经发放,51人已持新版执法证上岗。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按照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全面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管理,2018年组织厅机关执法人员及执法总队全体参加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一是为提升全区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于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呼和浩特市分6批次举办了国土资源所业务骨干培训,学员深入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二是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分别就《宪法》《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专题辅导,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共3500人通过视频参加学习。三是组织厅机关工作人员到老区、高校集中学,连续两年组织系统干部到井冈山和延安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组织全区执法人员到浙江大学进行行政执法培训,积极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双休日大讲堂”、“百名领导干部进课堂”活动。


(六)全力保障行政执法经费。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更好地为我厅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将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执法专员派驻盟市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执法监察专项工作等所需经费一并纳入年度项目预算安排。


(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


2018年收到人大代表建议39件,政协委员提案19件,全部按时答复。每年第一季度按时向自治区政府报送年度法治政府工作总结。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持续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持续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通过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与改革的有效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将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执法各环节,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和管理秩序。全面提升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牢固树立依法行权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法律责任思维,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二)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出台,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将所有规范性文件报司法厅审查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办好行政争议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全系统行政争议案件呈现出“量大、激增”的态势,但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却存在机构设置少、人员配备缺的情况,行政争议案件办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为破解这一难题,压实“谁主管谁答复、谁主管谁应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联动推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19年将加强对该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有关培训。


认真履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落实布小林主席在《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白皮书》上关于“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重要批示精神。2019年,将选取一定比例的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应诉。


(五)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一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业务机构作为普法责任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二是认真总结“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整改;三是继续加强厅机关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方案》,合理制定学法内容,计划安排党组(中心组)学法2次,厅机关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四是抓好重要时间节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氛围。五是组织开展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通过旁听庭审,让大家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调查、规范程序等方面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